負責本條規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是否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是否采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的對策與建議,如未采納是否進行充分論證說明;是否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分布,并對防控性能進行分析,是否明確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的設置情況;是否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和投資預算;
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是否按照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報告是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告;